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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景點文物建筑應最大限度開放

發布時間:2020-01-09

     國家文物局日前正式印發《文物建筑開放導則》,明確文物建筑應采取不同形式對公眾開放,現狀尚不具備開放條件的文物建筑應創造條件對公眾開放,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對公眾開放。開放可采取全面開放或在有限的時段、有限的空間開放。景區景點中的文物建筑應盡最大限度向公眾全面開放。

  評估開放使用對文物的影響

  《導則》提出,文物建筑開放應有利于闡釋文物價值、發揮文物社會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響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進行參觀游覽、科研展陳、社區服務、經營服務等活動。

  文物建筑應采取不同形式對公眾開放,現狀尚不具備開放條件的文物建筑應創造條件對公眾開放,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對公眾開放。開放可采取全面開放或在有限的時段、有限的空間開放。

  具體使用文物建筑并負責開放工作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等文物建筑的開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開放使用的直接責任主體,應落實日常養護和管理責任。文物建筑所有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和監管責任。

  《導則》指出,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方應進行開放可行性評估,評估開放使用對文物的影響,根據文物保護要求和實際情況,科學制定開放策略和計劃,并以恰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民居古建筑可作為小型賓館

  《導則》提出,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應綜合考慮文物價值、保存狀況、重要性、敏感度、社會影響力以及使用現狀等確定。

  社區服務功能提出,祠堂、會館、書院和圖書館、學校等近現代建筑,可作為社區書屋、公益講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開展文化活動。

  文化展示功能提出,文物價值、建筑特征、空間規模等方面具備條件的古建筑和行政、會堂、工業等功能的近現代建筑,可作為博物館、展示館、美術館或科研展陳場所等。

  參觀游覽功能提出,宮殿、廟宇、園林、牌樓、塔幢、樓閣、古城墻、門闕、橋梁和文化紀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現代建筑,可作為參觀游覽對象。

  經營服務功能提出,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工商業等功能的近現代建筑,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為小型賓館、客棧、民宿、店鋪、茶室、傳統工藝作坊等經營服務場所。

  公益辦公功能提出,文廟、書院等古建筑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現代建筑,可作為公益性機構、院校等辦公場所。

  《導則》指出,景區景點中的文物建筑,應盡最大限度向公眾全面開放,可根據文物建筑特點和開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間游覽等分時段開放方式,提升游客觀光體驗。

  不得以捐贈為名添建塑像等

  文物建筑開放使用建設應堅持最小干預原則,不得影響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風貌,不得改變結構體系,不得損毀文物建筑、影響文物價值。開放使用相關建設項目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相應報批程序。

  文物建筑現狀適用的空間結構和設施設備應優先利用。新增設施設備應首先評估對文物建筑結構安全的影響,有利于文物建筑裝飾陳設和結構保護,與環境相協調,并利于日常巡查、監測和維修。新建設施應充分尊重現有建筑,形式、體量、高度和外觀色彩應與文物建筑相協調。加強對捐贈行為的管理,不得以捐贈為名隨意添建建筑、設施、塑像、碑刻等。

  用于經營性的開放使用活動收益應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養維護。開放使用方應熟知文物保護的基本要求,加強日常開放管理和保養維護。文物建筑產權人、開放使用人應簽訂協議,明確文物安全、保養維護、監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責任和義務。